内经信煤运字〔2017〕190号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依据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年-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
(2017年-2020年)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炭工业是我区的传统优势产业。为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再造煤炭工业发展新优势,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全区煤炭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年-2020年)》。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煤炭工业发展既有来自全国煤炭消费比重下降、煤炭产能过剩的外部压力,也有我区加快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发展机遇。
从全国看,各类煤矿总产能57亿吨,净进口预计2亿吨左右,国内煤炭市场空间在37亿吨至39亿吨,产能过剩严重。2020年煤炭产量计划控制在39亿吨,“十三五”后4年年均增量仅1.2亿吨。煤炭消费总量计划控制在41 亿吨以内,后4年年均增量不足5000万吨。从区内看,现有煤矿589处、产能13亿吨。“十三五”期间计划退出产能5414万吨、为现有产能4%,去产能空间有限。同时,煤炭开采引发的土地塌陷、煤矸石堆存等灾害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保压力较大,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任务艰巨。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加快了全国煤炭生产力布局调整和优化,我区煤炭资源丰富、开采条件好、生产技术装备水平高、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发挥。自治区建设国家清洁能源输出基地战略成果显著,一批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项目陆续建成投产,在构建煤电、煤化、煤电冶加产业链方面积累了经验,为扩大煤炭就地转化奠定了基础。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坚守“三条底线”,对煤炭行业来讲,坚守发展底线,就是要继续发挥优势,稳控产能,发展壮大煤电、煤化、煤电冶加产业链,促进煤炭就地转化增值提效。坚守生态底线,就是要抓紧补上煤炭开发导致的矿区灾害治理和环境保护短板,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政策体制。坚守民生底线,就是要建立煤矿开发利益补偿和分享机制,切实保障矿区农牧民的合法利益。
综合判断,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煤炭工业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问题和困难,必须加快转型步伐,推动全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建设煤电、煤化、煤电冶加一体化产业链、加强矿区环境保护、保障民生为重点,加快转型发展步伐,促进我区煤炭工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发展。创新和巩固煤炭产业发展方式,构建以煤为基础,电力、化工、冶金及深加工为主的一体化发展模式,发挥产业链竞争新优势。
2.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国内煤炭市场需求与我区煤炭生产力布局,严控煤炭资源投放和产能增加,推动新上煤炭转化项目与现有煤矿联合重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我区煤炭生产供应与全国煤炭市场需求、区内转化需求的协调发展,促进产需新平衡。
3.坚持绿色发展。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煤炭开发、转化、利用的各环节、全过程,强化矿区生态保护和灾害治理,加强引导和监管,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开发利用对草原、地下水、空气的影响,实现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4.坚持开放发展。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落实优惠政策,吸引央企、区外大企业来我区建设煤电、煤化、煤电冶加一体化产业。
5.坚持共享发展。探索政府在煤炭资源中所有者权益实现的有效途径,建立农牧民可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建设和谐矿区。
(三)主要目标
煤炭产能规模。2020年,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550处以内、产能13亿吨左右,安全高效产能占比达到90%。
产业链一体化水平。2020年,全区煤电、煤化、煤电冶加一体化比例达到85%以上,煤炭就地转化率达到50%。
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2以内。
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环境保护。发电、建材利用煤矸石量逐年提高,2020年,新增煤矸石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其余全部回填井下和复垦造田,地面不再形成新的永久性矸石山,历史遗留矸石山全部达标治理。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绿化达到90%以上,井工采煤沉陷区治理率达到 80%以上,矿区生态环境实现良性演替。
(一)大力发展煤电、煤化、煤电冶加一体化产业
紧紧围绕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煤电、煤化、煤电冶加一体化项目,新建项目必须选用先进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建设鄂尔多斯、锡林郭勒煤电基地,加强电力外送通道建设,建成锡盟-山东、锡盟-江苏、上海庙-山东、蒙西-天津南、扎鲁特-山东青州等特高压外送电通道;争取开工建设蒙西-晋中、胜利-锡盟等特高压工程;积极推进呼伦贝尔、蒙西(乌兰察布、包头、阿拉善等)、赤峰-京津冀等电力外送通道。2020年全区火电装机达到1亿千瓦。继续开展现代煤化工升级示范,推动国家同意我区的700万吨煤制油、280亿立方米煤制气、300万吨煤制烯烃、200万吨煤制乙二醇、1500万吨煤制尿素等现代煤化工项目建设,支持京能锡盟500 万吨/年褐煤热解分级综合利用项目、呼伦贝尔圣山30 万吨/年褐煤清洁高效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推进电解铝、铜、铅、锌、镁及深加工项目建设,到2020年力争形成电解铝产能1000万吨、铜110万吨、锌120万吨、铅80万吨、镁90万吨。
2020年,全区火电化工用煤新增4.4亿吨,煤炭就地转化率力争达到50%。
(二)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
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边开发、边治理”原则,落实治理主体责任,2018年前力争建立起适合我区煤炭资源开发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和政策体制。建立井工矿、露天矿环境治理标准体系。建立煤矿地质环境治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体系。新建煤矿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设计和建设,生产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编制分期治理方案,足额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严格依据方案实施治理。加强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治理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地质环境治理信息,不达标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列入失信名单。煤矿关闭前要进行采煤沉陷影响评估,足额预留治理资金。属地政府负责历史遗留采煤沉陷区、永久矸石山治理。
加大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综合利用,电力外送通道配套电源点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2020年前力争新增低热值煤发电装机300万千瓦。支持新增用电负荷项目与已建成的公用低热值煤发电厂重组。积极推广煤矸石充填开采,加强粉煤灰在建筑材料、土壤改良等方面的综合利用。保护性开发准格尔矿区富铝煤,控制开发强度,推行定点燃烧。推动大唐、神华、中铝等企业在大路工业园区建设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示范项目。
在乌海、鄂尔多斯市小煤矿集中区推行煤矸石定点填埋,指定填埋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引进专业化公司综合治理,企业按实际排矸量出资。
(三)探索煤炭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新机制
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开展政府以资源入股获取资源所有者合理红利试点,增加政府资源红利的合理收益,用于改善矿区生产、生活条件。被征用土地、草牧场的农牧民,自愿以补偿费入股煤矿企业的应予接纳,入股的比例、参与方式、保障措施由盟市、旗县政府与煤矿企业协商确定,可采取优先股的方式,建立矿区农牧民收益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
(一)加快煤炭转化项目建设
全力促进国家同意我区建设的煤电、煤化工项目尽快落地。对已给路条、未核准的项目,保障用地、污染物排放、用水等要素供给,增量供给不足的从已占用、但未完全使用的指标中调剂,帮助完善支持性文件,早日核准。对已核准的项目,抓紧落实开工条件,加快建设,尽早投产。强化领导包联重点项目责任制,落实优化工业发展投资环境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的各项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围绕延长产业链、壮大产业规模,再策划储备一批新的煤化、煤电冶加项目,增强产业持续发展能力,扩大煤炭就地转化。
(二)从严控制煤炭资源投放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煤炭资源管理政策,新建煤矿未经自治区同意配煤,以及没有全部配置、也没有对剩余资源按要求处置完毕的,一律不得申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煤矿项目已核准,但转化项目停止建设或不能投产的,不予办理煤矿采矿权、不予申报验收、不予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公告产能。除国家同意建设的煤制燃料和化学品重大示范项目可新出让探矿权外,其他符合配煤条件的新上转化项目所需煤炭资源,需先利用已有的煤炭资源,不足部分从清理收回的资源中解决。加快对已配置煤炭资源的清理工作。
(三)严控新增煤炭产能
严格禁止单纯生产煤炭的新建煤矿项目。坚决执行国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政策,2018年前原则上停止煤矿扩能技改和产能核增项目审批,原则上停止新建煤矿项目。与电力外送基地、煤化工示范项目配套确需建设的,需经自治区同意配置煤炭资源,否则不得申报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办理矿业权相关手续。未批先建煤矿必须按要求落实转化项目或与其他符合配煤条件的转化项目联合重组,并经自治区政府确认后,方可按规定建设。支持现有产能规模内未核准先建、有转化项目的煤矿合规建设,加大煤矿核准所需产能置换指标协调力度,促进煤矿尽快核准、合规建设和生产。坚决禁止出现新的未批先建煤矿项目。落实中央去产能奖补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确保列入国家去产能计划煤矿按期退出。严格执行准入规模、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标准,引导60万吨以下煤矿有序退出。
(四)坚定不移推进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
以构建煤电、煤化、煤电冶加一体化产业链为核心,促进煤炭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新上转化项目设置竞争性选择业主的条件,即:优先将新上转化项目配置给现有煤矿企业,其次配置给与现有煤矿联合重组的企业。
(五)发挥能源资源优势,带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依托我区原料富集配套、能源充沛和低电价、区位独特等优势,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围绕建设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生物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园区,拍卖煤炭资源建立产业发展资金(基金),也可以园区为单位打捆计算投资额配置煤炭资源,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
(六)建立健全煤矿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机制
一是开展全面调研。对全区现有煤矿环境现状、灾害治理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摸清底数,分析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先进省区的做法,提出对策建议。2017年9月底完成。二是建立煤矿环境治理标准规范。结合我区煤炭主产区地质地貌实际,认真梳理国家、自治区矿区环境治理规定,细化煤矿环境治理要求,制订出台煤矿环境治理标准规范。2018年上半年完成。三是开展示范引领。总结神华准格尔黑岱沟、哈尔乌素、伊敏露天矿矿区复垦绿化、神东集团井工矿保水开采和地面绿化做法,推广鄂尔多斯裕兴煤矿、赤峰公格营子煤矿矸石充填开采经验,推广鄂尔多斯长城二号井、布尔台煤矿巷道式充填开采和李家塔煤矿井下采选集成技术。树标杆、立榜样,召开现场会,加大推广力度。四是建立煤矿地质环境治理信息库。建立煤矿地质环境治理档案,一矿一档,及时更新,纳入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煤矿环境治理动态变化。五是建立采煤沉陷区治理金制度。抓紧研究落实国务院关于采煤沉陷区治理要求,煤矿关闭前须对沉陷影响进行评估,足额预留资金,政府专款专用,沉陷后集中治理。力争在2017年底前出台。六是建立完善监管制度。把煤矿环境治理贯穿到煤矿建设、生产、关闭的全过程,落实属地政府总负责、矿主主体治理、部门日常监管责任。
(七)开展政府、矿区农牧民共享煤炭开发成果试点
在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各选择1处自治区已同意地方政府持股30%、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手续的煤田按要求开发,用于改善矿区生产、生活条件,积累地方政府持股分享资源开发红利的经验。在鄂尔多斯市选择1处矿界范围内农牧民住户多、征地搬迁补偿费用高的煤矿,在锡林郭勒盟选择1处占用草牧场面积大的煤矿,农牧民自愿以征地补偿和搬迁费出资组建联合公司,入股到煤矿企业分享开发收益,探索建立矿区农牧民收益稳定的资源红利分享新机制。
(八)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常态化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及一通三防、顶板、水害、提升运输等重大安全隐患灾害。完善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辨识预警和应急救援技术,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煤矿应急广播、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人员撤离救援运输系统等相结合的避灾救援体系。建立覆盖全区的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煤矿企业4级联网,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到2020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率力争达到70%,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大幅度提高。
(九)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完成煤炭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的,按自治区规定落实支持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煤矸石综合利用、资源回收利用的项目,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大唐、蒙西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测算经济、社会和环保效益,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年-2020年)》 (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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